屋內消防灑水「失禁」,室內裝潢全泡湯

2012-11-11 14: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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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新北市一名住在新店捷運共購宅的男子,日前住家的天花板灑水系統突然噴水,水量先像是下小雨,之後變成傾盆大雨,原本以為大樓失火,趕緊拉著家人往外衝,卻發現其他人一點動靜都沒有,懷疑可能是裝潢工人為了美觀,自行更換灑水器噴頭,住戶財產損失,現在已經針對管理委員會以及室內設計師提出民事賠償。

法令說明: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1. 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 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者。
  2. 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 一百平方公尺 以上者。
  3. 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 一千平方公尺 以上者。
  4.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5.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三千平方公尺 以上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
  6.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場所,樓層高度超過 十公尺 且樓地板面積在 七百平方公尺 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
  7. 總樓地板面積在 一千平方公尺 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8. 高層建築物。

前項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依據消防設備設置標準設有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自動撒水設備。
其實消防設備是無法區分屬於誰的,因為消防設備都是屬於整體系統。

依據消防法第九條說明→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所以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維護系屬管理權人的責任,如果發生火災且有人員或財產的損失,管理權人須負擔刑事跟民事的責任,但是如果是人為刻意且惡意的破壞行為就屬個人行為,須由當事人負責。

另依據消防法第三十五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了這麼多文謅謅又難懂的法令,到底有何方式可以保障自己呢?在此提供淺見與建議如下:

  1. 一定要有一個觀念無論室內室外,消防安全設備都屬公共財,未經許可是不能修改與破壞的。
  2. 無論新購屋裝潢或是房屋改裝,只要牽扯到消防設備,都務必要求設計師委託國家考試合格的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施作,並於完工後由消防專業技術人員開立保固書。
  3. 室內裝修過程中必須﹝書面﹞告知管理委員會知悉,並於完工後請共同管理權人委託之維護廠商執行複檢!這可是保障自己也保障公共安全唷。﹝其實不只是滅火系統,室內還有一個重要的設備就是消防警報設備呢﹞。
  4. 詢問社區告知年度消防檢修申報的時間,並主動、要求檢測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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